随母亲姓不满足分配条件?姓名自由应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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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红村一组开始制定该村组80亩土地的集体收入的分配方案,规定本组未成年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一是必须拥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二是必须随家庭户主姓。据此方案,梁某某因随母亲姓“梁”,且母亲户籍不在小红村一组,不满足分配条件。多次协商无果后,其父柏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系被告小红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收入分配权。此外,原告梁某某系未成年人,其选择随母亲姓氏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判决小红村一组支付梁某某集体经济收益计4396.39元。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认为男性地位高于女性,男性在政治经济地位占主导地位,婚姻与道德方面也认为:女性嫁入男性家庭,成为男性家庭的一员,成为其附庸,为男性繁育后代。在这种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领导下,孩子随父姓被认为是一种尊重和继承。此外,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也规定孩子必须随父姓,因为宗族是以父系单系传承的。直到现代,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依然认为孩子随父姓是理所当然的。但随着我国社会思想的不断开化,孩子随母姓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理解与认可。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事件中该村因为梁某随其母亲姓“梁”,就被排除在集体经济的分配之外,这是典型的封建宗法制的糟粕,以父系氏族形成的宗族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只有随该村户主姓的才能参与分配,就是对本氏族的维护,以及对“外人”的排外。如此封建的思想,违法的规定,应当被新思想移风易俗。不能因为其“姓”就排除其“血缘”,姓名自由应当被尊重,既然户口在本村,其就有权利享受该村福利。虽然社会上已经默认孩子姓名随父随母都可以,但随母亲姓毕竟是小众,部分传统观念较重的群体仍表示反对。不仅如此,我国许多农村存在分配责任田、宅基地等集体福利并不分配给女性,或在女性外嫁,户口仍未迁出就被收回福利等现象。对此,我国还要在乡村地区加强新思想的宣传,对封建思想加以改化。这种封建残余的存在,也是阻碍男女平等观念普及的障碍,还会导致重男轻女这一思想的代代相传。精神文化层次应跟紧经济发展的脚步,突破封建,迈过小康。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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