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官女士今年69岁,学历很高,是博士学历,但一直单身、无子女。其早年留学日本,在留学期间,官女士省吃俭用,将钱攒下来给母亲寄赡养费。由于母亲平时一直由官女士的三姐照顾,因此官女士将给母亲的赡养费,全部寄给了自己的三姐负责保管。
出于对三姐的信任,官女士后来还将自己未来用于养老的钱,也全部寄给三姐负责保管。而三姐也会用账本将每笔开支都清楚记录下来,并拍照给官女士查看。
可不曾想,三姐收到官女士的钱款后,却自作主张将其中20万借给别人投资,事后才告诉官女士。官女士当时就不乐意了,但基于姐妹情,也没打算计较。
万万没想到的是,随后三姐又将官女士的118万元存款借给他人,而且又说是用于投资的。此后,官女士便开始不再往三姐账上打钱。但也没有立马向三姐要回自己的存款。
可天有不测之风云,三姐突然因病去世后,官女士欲向三姐夫要回存款时却直接被拒绝了。也就是说,三姐夫想直接据为已有。
官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告上法庭。后来官女士才知道,过去那么多年三姐夫妻俩曾多次挪用其存款用于各种投资,赚取钱财。而这一切都是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后来,一审法院判定三姐夫需归还官女士钱款共计213万元,这还不包括官女士在日本留学时给三姐的转账。可三姐夫仅还了官女士93万元,便不再返还。
今年6月,银行找到了官女士在日本留学期间的转账记录后,官女士再次将三姐夫告上法庭,要求其一方还钱。
1、从法律层面来讲,官女士转给三姐的钱,只是由三姐代为保管,因此三姐并没有财产处分权。
《民法典》第896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899条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也就是说,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官女士随时可以要求三姐将钱返还。注意!由于这笔钱是官女士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三姐去世后,三姐夫也不能继承。换而言之,三姐夫必须将钱还给官女土。
2、《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具体而言,正如前面所说,一审法院已证实这笔钱是属于官女士,其才是这笔钱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三姐夫取得这笔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法院判定三姐夫必须返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意思就是说,侵占罪并非公诉案件。即只有官女士下决心报警,警方经查证属实且三姐夫拒不归还的情况下,警方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即便警方处罚了三姐夫,也不影响其一方仍负有返还义务。
有网友感叹道,连亲姐妹都坑,这个三姐做人太不厚道了。也有网友表示,自己的钱放在自己名下,才有保障,谁也不能相信。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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