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缓刑考验期间,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缓刑执行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
3、遵守检查机关对来访者的规定;
4、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者迁往他处,应当向检查机关申请批准。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判决确认之日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较轻;
(2)有悔改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缓刑的对象: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性条件: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缓刑不是独立刑种。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注意:原则上主刑均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缓刑一开始并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所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
缓刑不存在折抵的问题。(理由:先行羁押期限也是人民法院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从而适用缓刑;判决确定后应当重新计算考验期进行考查,如果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对行为人的考察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尤其是先行羁押时间过长的。考察的机关:社区矫正机关。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一定要注意并且了解我国的刑事法律和我国的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影响自身今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一个脑瘫儿的降临,往往乱掉的是整个家庭,悲惨且脆弱。
一个又一个脑瘫孩子被自己的至亲置于死地,这样做的人固然是犯罪,但谴责背后的无力感却很少有人知道,犯罪背后的茫然与绝望又有多少人知道?
当一个慈爱的母亲、和蔼的父亲不得不以杀死自己孩子的方式获得苦难的解脱,反思的不仅有一个家庭、一群人,还有脑瘫背后的残酷与事实。
不幸,不该成为放弃的理由几年前,有一位女诗人受到社会的关注,她叫余秀华,纪录片《摇摇晃晃的人间》中的主人公便是她。
在众多脑瘫患者中,余秀华算是「幸运」的一个,靠写诗改变自己的人生,可以说是非常励志。
但问题是,她只是轻度脑瘫,而对于很多中度和重度的脑瘫患者来说,医学有时都无能为力,不要说写诗改变自己的人生,料理自己的生活都几乎不可能。治疗与服药有时只是为了延缓疾病的进一步恶化,有的是几年,而有的这种过程甚至持续几十年。
带过孩子的父母应该都会知道,照顾一个正常的调皮孩子就足以让人精疲力尽。再加上生活不能自理、口齿不清、智力发育迟缓的话,这样的局面只会更加艰难。
所以,Dr.X希望那些还在坚持带孩子治疗的父母,以及那些对脑瘫有疑问的读者,不要陷入误区。
脑瘫的危险因素:1. 胎龄<37周或者胎龄>42周
2. 出生体重<2500g,包括早产未成熟儿和足月小样儿
3. 胎儿的哥哥或者姐姐有严重病史甚至夭折了
4. Apgar评分0-4
5. 产时感染
6. 高危产妇生产的新生儿
那么,当符合上面这些危险因素后,却还是无法确定是否患有脑瘫,下面的这些因素或许能够进一步帮助确诊是否患有脑瘫:
1. 运动发育落后
2. 肌张力或者姿势异常
3. 主动运动减少或者出现异常运动
4. 反射异常
当宝宝出现这些情况时,需要及时就诊:
喂养困难:吸吮吞咽不协调,口水变多,同时体重也持续不增护理困难:穿衣服或者换尿布时难将大腿外展、洗浴时拳难掰开睡眠异常:入睡困难、烦躁;睡眠时间过多或者过少,不容易被唤醒语音发育异常:不发音、咳嗽声弱或者发音低沉等交往异常:对外界的刺激没有反应,表情呆滞对于脑瘫患儿,Dr.X的建议是及早发现、及早干预。目前国内医院妇幼机构都配备有儿保科,同时国内研究也已经证明通过早期干预其实可以明显降低脑瘫的发生率。
另外,依托家庭、父母参与的早期干预对预防或者减轻早产儿脑瘫也极其重要,早期干预的措施包括按摩、体操还有主动的运动训练等,这些项目均可以在家中进行。
Dr.X说
很遗憾——脑瘫不能完全治愈!这也是现代医学的无奈,但是他们的生存状况往往由我们这些正常人决定。
低至动物尚且能有尊严的幸福生活,关于人的生命,也理应有不同的标准。
最后,愿每个脑瘫孩子都可以拥有自己的生活。
标签: